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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司法鉴定专家库公告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6年09月21日 作者: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信息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鉴定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决策咨询、准入评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辽宁省司法鉴定专家库进行调整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家库设置
  按照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个类别下设专业组。法医类下设:法医病理专业组、法医临床专业组、法医精神病专业组、法医物证专业组、法医毒物专业组、挥发性毒物(醇类)专业组 ;物证类下设:文书鉴定专业组、痕迹鉴定专业组、微量物证专业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专业组;声像资料下设:录音鉴定专业组、图像鉴定专业组、电子数据鉴定专业组。环境损害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定专业组、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专业组、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专业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专业组、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专业组、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专业组、其他环境损害鉴定专业组。
  二、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诚履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热爱司法鉴定事业。
  (二)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评审规则 等,具有良好的法治素养和职业操守,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党纪处分。
  (三)熟悉掌握司法鉴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评审规则、工作经验丰富。
  (四)一般要求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工作8年以上。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取得重要学术、科研成果(省部级以上)的该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够履行专家工作职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入库专家主要职责
  入库专家承担全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研究、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评审、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文书质量评查等与司法鉴定行业监管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入库专家应遵守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应遵守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评审规则;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回避的规定。入库专家在履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或存在不适宜继续入库情形的,省司法厅将移出专家库。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一)《辽宁省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入库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主要研究成果、论文、专著、获奖证书等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无犯罪记录证明、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证明;
  (五)近期2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电子版一并提供)。
  五、遴选程序
  按照公开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公示入库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2026年10月8日—10月18日)
  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填写《辽宁省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入库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至省司法厅。
  原省级司法鉴定专家库中专家须按照本次遴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纳入新库。申报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8日(以邮戳或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二)资格审核(2026年10月19日—10月30日)
  省司法厅会同省司法鉴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
  (三)公示(2026年10月31日—11月6日)
  拟入库专家名单在省司法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公告(2026年11月底前)
  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纳入省司法鉴定专家库,在省司法厅官网公告。
  六、有关要求
  (一)一名申请人根据专业相关性最多可参加两个专业组,超过两个专业组不予遴选。
  (二)规范填写专业组名称,专业组名称不得简写。
  (三)按时报送申报材料,过时不候。

  电子邮箱:Insfjdxh@163.com。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司法厅
  邮    编:110032
  联系人:吕晖   电话:024-31966953   18104000378

  附件:辽宁省司法鉴定专家库入库人选申请表

  辽宁省司法厅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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