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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数额(含价值)标准,执行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的数额标准,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
第四条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达到本规定的数额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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