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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省律师协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以省司法厅“1号文件”形式关注民营企业法治服务的“迫切需求”。
为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打赢攻坚之战动员大会精神,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化公司律师制度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提升民营企业依法治企水平,根据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方案》。
按照《方案》要求,通过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民营企业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职能作用,指导企业完善公司律师日常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水平,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围绕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案》明确,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近三年无单位犯罪记录、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属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民营企业;设有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且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在经营状况、劳动保障、企业信用、纳税信用、个人守法等方面良好;在省内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
针对试点企业内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方案》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与所在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品行良好;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方案》下发前,辽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行政审批处对全省多个民营企业进行摸底调研;省司法厅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会议专门研究此项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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