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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申请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前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申请的行政复议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四、属于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司法厅管辖。对辽宁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各市司法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辽宁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五、人民法院未立案受理。如人民法院已立案,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
六、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准确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按照网站行政复议申请的要求,提交有关附件材料。
七、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留下准确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因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不准确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八、收到申请时间以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核实的时间为准。
九、如有疑问,请拨打行政复议咨询电话:024-31966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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