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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2〕第6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2年10月31日 作者:

  辽司罚决字〔2022〕第6号

  当事人:任某锋,男,1978年6月出生,系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920151032****)

  经查明,任某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9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阜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阜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2年8月8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2)辽0921刑初78号):任某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辽0921刑初78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任某锋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任某锋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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