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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6〕第7号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6年07月17日 作者:司法厅律工处信息员

当事人:李实,男,198922日出生,满族。系辽宁芳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1910099539)。

经查明,2026511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案号:(2026)辽0106刑初190号),认定李实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案号:(2026)辽0106刑初190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李实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李实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6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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