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工作 > 律师工作

—  

2023

  —

01/19
09:30

—  分享  —

辽司罚决字〔2026〕第3号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6年03月06日 作者:司法厅律工处信息员

当事人:赵凯,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辽宁格莱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897

经查明,2023630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案号:(2022)辽13刑初14号),认定赵凯犯**,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24年12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案号:(2023)辽刑终24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13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刑终244号刑事裁定书为证

本机关认为:赵凯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赵凯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636

版权所有:辽宁省司法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崇山东路38号甲  ICP备案许可证:辽ICP备17018890号-1  网站标识码:2100000027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417号  |  网站地图  |  温馨提示:显示器分辨率1280×768或以上,IE9.0或以上浏览器为最佳显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