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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6〕第2号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6年02月10日 作者:司法厅律工处信息员

当事人:苗**,女,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21994111*****)。

经查明,2025624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苗**,***********,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和询问笔录为证

本机关认为: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情节严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决定给予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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