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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思,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11201811038819)。
经查明,2025年2月20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案号:(2024)辽1103刑初34号),认定王思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2025年9月3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案号:(2025)辽11刑终27号),维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4)辽11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思的定罪及刑罚部分。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11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和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11刑终27号刑事判决书为证。
本机关认为:王思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王思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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