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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伟,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2199610325649)。
经查明,2017年4月24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17)辽0203刑初64号),判决马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判决书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为证。
本机关认为:马伟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马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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