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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2年07月29日 作者: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任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是我省为社会和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省级平台,它集司法行政相关法律服务项目和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等功能为一体,成为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窗口,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让群众办事少进门、少跑路,‘最多跑一次’”目标的有效措施。

  为了全面提升我省省本级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2021年12月1日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始运行。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公证、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行政复议受理、监狱戒毒政策咨询、司法鉴定与仲裁政策咨询、解决办事难等9个业务窗口,我们将以热情、周到、高效、专业的服务,让公共法律服务更加贴近百姓,为广大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

  公证服务指南

  一、公证业务范围

  本处可办理国内、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

  二、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一)出生公证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父母亲的身份证,如父母亲有去世的情况提供死亡证明;

  3、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户籍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4、公证书发往美国、法国、新加坡等国使用,需提供申请人2寸近照2张,如需增加份数,再相应增加照片。

  (二)亲属关系公证

  1、申请人及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如申请人与关系人不在同一户口,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办理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提供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户籍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如父母离婚,提供父母离婚证、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4、如关系人已移居国外,需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明及护照的复印件;

  5、如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6、证明夫妻关系需提供结婚证。

  (三)无犯罪记录公证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结婚公证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合影2寸照片2张,如需增加份数,再相应增加照片。

  (五)死亡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死亡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

  3、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证书(执照)公证

  1、自然人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2、单位(法人)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名)的公证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

  3、被证明证书(执照)原件。

  (七)签名(印鉴)公证

  1、自然人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2、单位(法人)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名)的公证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

  3、所要签署文件的原件。

  (八)委托公证(处分房产)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已婚);

  2、申请人如有其它婚史,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不动产权证、纳税证明(契证);

  4、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如房产有查封情况不予受理;如房产有抵押情况仅可委托近亲属办理);

  5、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遗嘱公证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立遗嘱人与受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遗嘱内容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凭证;

  5、立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文本;

  6、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遗嘱公证需预约办理。

  (十)法定继承公证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涉及房产继承的提供房屋查档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独生子女提供独生子女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未能亲自到本处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涉及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的,该证明材料应办理相关公证及认证手续;

  7、继承人中有死亡的,提供该继承人1、2、4、5、6项有关材料;

  8、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线上公证平台申请路径

  (一)关注“辽宁省公证处”微信公众号或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微信城市服务”,在搜索栏输入“辽宁省公证处”,可在“微受理”版块在线申办涉外类公证业务。

  (二)关注“辽宁省公证处”微信公众号,可在“在线咨询”版块与公证员进行在线业务咨询。

  四、减免费用条件

  (一)涉及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公证案件;

  (二)80周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案件;

  (三)继承受益额少于2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案件;

  (四)涉及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公证案件;

  (五)涉及减灾救灾、脱贫攻坚,遗体捐赠等有关社会公益的公证案件;

  (六)涉及政府民生工程,国有资产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公证案件;

  (七)涉及高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案件;

  (八)其它符合公益服务条件的公证案件。

  五、不予办理公证的适用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六、终止公证的适用情形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七、公证书出具时限

  经本处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将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法律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公证咨询电话:024-86898073 /22519610

  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一、法律援助形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法律援助条件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一般需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对于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案件,需符合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

  三、民事、行政案件范围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刑事案件范围

  (一)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通知辩护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五、通知代理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哪些情形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情形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情形

  1、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2、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七、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公益法律咨询窗口是辽宁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面向社会,为广大群众提供免费、便捷、高效法律咨询的服务性窗口。选派律师轮流值班,值班律师秉承“有问必答、解疑释惑、热情服务”的理念,免费解答群众关于劳动、工伤、妇女权益保护、房产、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法律咨询。针对百姓对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现实,突出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模式,使公共法律服务更加便捷化、专业化、综合化。

  行政复议受理服务指南

  一、受案范围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

  三、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省政府的复议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提供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

  (四)、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

  (五)、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等);

  (六)、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请求的书面材料);

  (七)、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第三人相应增加一份材料。

  五、利用微信小程序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

  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打开微信主页面,下拉微信主页面,搜索“掌上复议”小程序;找到“掌上复议”小程序之后,按照页面提示操作,行政复议全过程就展现在您面前了(具体步骤是先登陆小程序;然后申请使用,点击“允许”,上传身份证件;欲了解行政复议服务指引,请点击“打开全部”)。

  如有疑问,请拨打行政复议咨询电话:024-86891299。

  司法鉴定与仲裁服务指南

  一、鉴定流程

  1、委托人委托鉴定

  2、提供《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等

  3、鉴定机构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4、鉴定委托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5、鉴定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6、鉴定事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业务用途合法、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

  7、对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8、经补充后能满足鉴定需要

  9、鉴定机构作出受理鉴定委托的决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事项确认书》

  10、实施鉴定

  11、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意见

  二、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三、委托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司法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身份证明、鉴定材料(如法医临床鉴定需提供诊疗过程形成的病例、CT等影像资料;文书鉴定需提供被鉴定材料、比对样本等)。

  四、司法鉴定时限

  受理时限: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鉴定时限: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一)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二)在民事诉讼申,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对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六、当事人认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委托: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八、申请民商事仲裁:

  1、当事人之间须有约定明确的仲裁协议;

  2、申请立案的当事人须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3、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已经就同一纠纷申请过仲裁或提起过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对同一纠纷作出了裁决或判决,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4、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被申请人撤回仲裁反请求后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5、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仲裁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咨询服务或必要的帮助,对不属于仲裁事项范围,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办理。

  6、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纳仲裁费,仲裁机构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仲裁帮助,可以缓交、减交仲裁费。

  解决办事难服务指南

  一、实行首接首办负责制。

  二、耐心解答群众。对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及时转交责任处室(单位)处理,填写窗口转办登记表,并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负责对窗口工作的投诉督办,并及时填写投诉备案登记表。

  四、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按时填写巡查值班记录。

  五、负责办事大厅突发情况应急处置工作。

  辽宁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甲1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 —— 11:30, 13:30 ——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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