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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规定》解读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5年01月20日 作者:司法厅立法二处信息员

《辽宁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经20241230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348号令公布,自202531日起施行。

一、《规定》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对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但未明确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地域、领域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规定的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确保法律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通过制定规章明确我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数额标准。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5条,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立法依据和目的。《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根据,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一条)。

(二)关于数额标准。一是数额标准,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第三条第一款)。二是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第三条第二款)。

      (三)关于适用原则。一是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达到本规定的数额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条第一款)。二是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第四条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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