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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对辽宁省政府、地级以上市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机构: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处,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联系电话:024-31966959 邮编:110032。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
(四)受理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省政府的复议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提供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或盖章);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3.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4.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5.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等);6.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请求的书面材料);7.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第三人相应增加一份材料。
(六)受理审查:申请人当面递交或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自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在7日内补正复议申请材料。
(七)办理程序:案件受理后,7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10日内履行答复义务,申请人可查阅相关资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省政府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八)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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