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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开展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系列宣传活动
2021年7月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在辽宁有序开展,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陆续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为加强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与宣传,促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现选出部分行政复议典型案例陆续公开,旨在通过“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典型案件的示范作用。
超越职权作答复 复议机关定撤销
【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等19人系某市印刷有限公司职工。1987年1月,印刷厂为上述职工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1991年至2000年累计欠费244974元,2000年至2005无缴费记录,2005年至2011年期间断缴五个月,2011年至今无欠费。2021年4月开始,申请人多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解决失业保险待遇问题。被申请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部认为印刷厂欠缴失业保险费且未完成补缴,19位申请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了《关于不予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答复意见》。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9月26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体不适格而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本案中,作出《关于不予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答复意见》的主体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部,该失业保险部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对外不具备作出行政行为的资格。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最终以行政行为主体不适格为由,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目规定: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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