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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2〕5号
当事人:蒋某东,男,1973年10月出生,系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320071037****)
经查明,蒋某东因涉嫌行贿、滥用职权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鞍山市铁西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3月19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8月30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1)辽0302刑初275号):蒋某东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辽0302刑初275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蒋某东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蒋某东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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