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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毕文华,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1010356334)。
经查明,2026年5月22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案号:(2026)辽0114刑初108号),认定毕文华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案号:(2026)辽0114刑初108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毕文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毕文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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