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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13106*****)。
经查明,2025年6月17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赵******。该判决已生效。
2025年6月24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赵******。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询问笔录为证。
本机关认为: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情节严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决定给予赵*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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