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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娜,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7200111586531)。
经查明,2024年11月25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案号:(2024)辽0603刑初103号),认定王娜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25年9月28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案号:(2025)辽06刑终2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6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06刑终27号刑事裁定书为证。
本机关认为:王娜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王娜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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