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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汪**,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系辽宁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1210282087)。
经查明,2023年9月6日,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案号:(2022)辽0902刑初136号),判决汪**犯**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保留合法住房一套,由执行机关确定)。2023年11月21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案号:(2023)辽09刑终15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9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9刑终153号刑事裁定书为证。
本机关认为:汪**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汪**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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