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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5〕第7号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5年11月04日 作者:司法厅律工处信息员

                     

当事人:李国新,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1410677588)。

经查明,2025516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案号:(2025)辽0191刑初77号),判决李国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5年6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案号:(2025)辽01刑终30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辽0191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01刑终307号刑事裁定书为证

本机关认为:李国新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李国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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