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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5〕第4号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5年05月06日 作者:司法厅律工处信息员

当事人:张兆伟,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系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0910359819)。

经查明,2023424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22)辽0202刑初517号)判定张兆伟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2023)辽02刑终34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22)辽0202刑初517号)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23)辽02刑终343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张兆伟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

本机关决定:给予张兆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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