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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5〕第3号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5年04月14日 作者:司法厅律工处信息员

当事人:王颖,女,19616月10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辽宁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1199911535653)。

经查明,20221229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22)辽0106刑初364号)判定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023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2023)辽01刑终4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22)辽0106刑初364号)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23)辽01刑终40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王颖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

本机关决定:给予王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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