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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俊波,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系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8200311848326)。
经查明,2024年8月16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804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李俊波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该判决书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辽0804刑初281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李俊波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情形。
本机关决定:给予李俊波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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