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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秀梅,女,1977年7月14日,满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系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8200311216601)。
经查明,2024年8月16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804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黄秀梅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该判决书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3)辽0804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为证。
本机关认为:黄秀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黄秀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5年1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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