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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4〕第9号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4年11月28日 作者:司法厅律工处信息员

当事人:雷芸泽,女,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2211488182)。

经查明,2023年4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2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雷芸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判决书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2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为证。

本机关认为:雷芸泽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雷芸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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