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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4〕第8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4年11月18日 作者:司法厅律工处信息员

                     

当事人:孙永福,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系辽宁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1199410139907)。

经查明,2024年5月15日,辽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辽102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孙永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书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辽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辽1021刑初42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孙永福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孙永福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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