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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白瑶函,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辽宁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7201410394339)。
经查明,白瑶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12月8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3年12月27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23)辽0702刑初242号):白瑶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白瑶函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23)辽0702刑初242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白瑶函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白瑶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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