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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长余,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系北京盈科(营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12108201810041480)。
经查明,王长余在检察院工作期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2年6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2023年2月25日,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22)辽0505刑初55号):王长余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王长余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22)辽0505刑初55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王长余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王长余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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