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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3〕第1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3年04月28日 作者:司法厅律工处信息员

辽司罚决字〔2023〕第1号

  当事人:陈某安,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12103199110946184)。
  经查明,2019年11月18日,陈某安被鞍山市铁东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6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12月16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22年7月26日,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陈某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3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1〕辽1003刑初203号)和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22〕辽10刑终136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陈某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陈某安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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