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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公告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5年04月11日 作者:司法厅公法处审核员

被处罚机构名称:彰武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被处罚人:刘某宏、孙某则、石某军

机构住所:阜新市彰武县人民大街45号

2023年5月9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彰武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彭某某的伤残等级、营养期、二次手术费、二次手术误工期和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2023年5月18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再次委托彰武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彭某某的误工期和护理期进行鉴定,并提供了与5月9日委托时完全一致的鉴定材料。

彰武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在以上鉴定案件中,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2025年4月9日辽宁省司法厅给予彰武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警告行政处罚。

鉴定人刘某宏、孙某则、石某军存在以上鉴定案件中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规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2025年4月9日辽宁省司法厅给予鉴定人刘某宏、孙某则、石某军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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