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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迎来新变化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4年11月08日 作者:司法厅秘书处信息员

  近日,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修复工作、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水平,对原有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进行了调整,助力相关经营主体重塑信用。

  一是主动告知

  为提升经营主体重信意识、强化经营主体守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主动告知当事人关于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期限及申请信用修复的政策和途径,提醒当事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后,即可通过网上办理信用修复。

  二是调整规定

  依据规定,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为引导经营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重塑良好信用,将较低数额罚款调整为:对公民处以1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三是便捷修复

  为便捷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我省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全部实行网上办理,经营主体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即可实现足不出户线上办理。同时在系统界面中设置提示,增加信用修复操作指南和各类型信用修复申请模板,帮助相关经营主体理解并完成信用修复,提升信用修复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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