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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法治辽宁 撰写时间:2026年04月01日 作者:司法厅组宣处信息员

  编者按  

  为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省司法厅选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定期发布。         

  案例十九       

  对送达程序单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案情摘要   

  郭某通过邮政快递向某街道邮寄《行政行为申请书》,某街道作出答复,并通过顺丰快递向郭某邮寄该答复。郭某对此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某街道通过顺丰快递向郭某邮寄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经复议机关释明,不能单独就送达程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郭某仍不予变更复议请求。 

  法律疑问
      
       对送达程序单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观点参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应当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某街道通过顺丰快递向郭某邮寄答复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作出后的“告知送达”,是某街道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的程序环节,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且郭某不是对某街道的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街道顺丰快递的邮寄行为未对郭某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郭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某街道通过顺丰快递向郭某邮寄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对此问题予以指出。 本案中,申请人不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是仅对行政行为的“送达程序”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行政行为的“送达程序”仅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的“告知送达”,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的程序环节,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因此对行政行为“送达程序”提出的行政复议,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专家评析      

  行政行为和侵犯合法权益共同构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标准,这两项是对行政复议范围的概括性规定,而程序性、过程性行政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行为“送达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这类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依附并被最终的行政决定所吸收,对其合法性评价应与对最终的行政决定合法性评价一并进行。对涉案行政行为“送达程序”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发生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明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其邮寄送达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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