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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省司法厅选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定期发布。
案例十八
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反映村务公开的事项 具有监督职责
案情摘要
肖某向某街道办事处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申请监督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收到申请后,街道办事处在对村委会是否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督办函》,责令村民委员会对肖某所申请的事项中真实存在且依法应予以公开的村务信息进行查找核实,并向肖某公开。村民委员会收到《督办函》后,向街道办事处复函:对依法应予公开的村务信息,可告知肖某到村委会进行查阅、复制。肖某因既未收到调查核实结果答复,也未收到信息公开答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街道办事处履行监督村务公开职责。
法律疑问
仅依据街道办事处向村委会作出督办函,能否认定街道办事处已经履行了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的职责。
观点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肖某《村务公开监督申请》后,仅向村民委员会作出了《督办函》,并无证据证明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已通知肖某查阅。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街道办事处履行了法定职责。
专家评析
乡、镇人民政府经批准依法撤销后,又在原行政区域设立街道办事处的,原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应职权可由街道办事处继续行使。法律对于应当如何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基于依法行政的要求,街道办事处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委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问题时,责令其依法公开的法定监督职责。只有在应当公开的事项已经依法公开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依法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仅对村委会作出《督办函》等程序性行为,没有对反映的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径直将村委会作出的答复意见送达给申请人了事的,属于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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