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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法治辽宁 撰写时间:2026年03月18日 作者:司法厅组宣处信息员

  编者按

  为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省司法厅选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定期发布。

  案例十七

  行政机关对属于本系统权限

  但不属于其层级管辖的投诉事项也应予答复

  案情摘要

  谢某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邮寄《投诉举报书》,内容既涉及投诉又涉及举报,该机关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后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决定不予立案,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给谢某,同时将由区级市场监督管理的投诉事项移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但未告知谢某。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谢某对此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该机关未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行为违法。

  法律疑问

  请求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但不属于其层级管辖,是否应予答复投诉人。

  观点参看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由上述规定可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收到举报和投诉的,应当依法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属于其层级管辖的事项依法办理,对尚不属于其层级管辖的事项依法移交后应当将移交情况告知投诉人。本案中,案涉举报事项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层级管辖范围,本案被复议机关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后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给谢某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投诉事项属于其本系统权限,不属于其层级管辖范围,本案被复议机关将投诉事项移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但未及时告知谢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本案被复议机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专家评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是该行政机关具有处理其请求事项的法定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事项明显不属于该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行政机关并不当然负有作出答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只是不符合级别管辖规定,且该行政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履职申请后无论作何处理均应作出答复并告知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答复及告知义务,否则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规范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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