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2017年度部门决算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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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辽宁省司法厅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辽宁省司法厅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 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 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

五、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 2017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第三部分    辽宁省司法厅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辽宁省司法厅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戒毒执行和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区、部门、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全省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及司法行政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警用服装和执法勤务车辆等警用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招录、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辽宁省司法厅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辽宁省司法厅机关

2. 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

3. 辽宁省法律研究所

4. 辽宁省公证处

 

  

 

第二部分 辽宁省司法厅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司法厅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9287.2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7820.12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820.12万元。

2.其他收入0.37万元,主要是利息收入。

3.上年结转和结余1466.8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结转和结余211.89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1254.91万元。

与上年相比,今年收入增加1013.91万元,增长12.26%,主要原因:一是年初结转和结余数比上年增加618.39万元;二是本年收入比上年增加395.52万元。

(二)支出总计6707.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149.14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552.8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59.6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15.63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1.06万元。

2.项目支出3558.76万元,主要包括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业务、律师公证管理业务、法律援助业务、司法统一考试、其他司法支出等业务支出。

与上年相比,今年支出减少87.34万元,降低1.29%,主要原因:一是退休人员工资纳入社保开支后,基本支出比上年减少452.25万元;二是项目支出比上年增加364.91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2579.39万元

主要是部分项目尚未执行完毕,资金未支付的原因形成的结余。与上年相比,今年结转结余增加1101.25万元,增长74.5%,主要原因:一是572万办公楼消防改造指标下达较晚,项目未实施。二是部分项目已完工,但未验收完毕,导致项目资金未支付。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6671.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12.89万元,项目支出3558.76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5.17%,其中:基本支出完成完成年初预算的101.94%,项目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8.17%

(二)具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6671.65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公共安全支出5844.3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17.3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70.6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9.26万元。

1. 公共安全支出5844.33万元,具体包括:

1)行政运行1955.85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26.25%,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一是使用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支付人员工资;二是当年追加经费用于工资性支出。

2)基层司法业务937.23万元,主要是社区矫正、警务督察、人民调解、人民监督员、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及无缝衔接经费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3.72%,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是部分项目未执行完毕,资金未支付。

3)普法宣传业务187.33万元,主要是普法依法治省方面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8.59%,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是项目已执行完毕,剩余资金为净结余。

4)律师公证管理1368.53万元,主要是公证业务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0.97%,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一是省公证处部门项目未执行完毕;二是律师代理省高法诉讼案件费用是第一年批复,未全部执行。

5)事业运行329.72万元,主要是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1.82%,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是辽宁省法律研究所账户因法人证书和机构代码证的原因未通过年检,账户被封,导致部分资金未支出。

6)司法统一考试349.95万元,主要是司法考试报名、组织考试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5.67%,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是当年预算已执行完毕。

7)法律援助175.72万元,主要是用于法律援助业务宣传、开展及律师办案补贴方面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76.4%,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一是省高法指派的案件数量减少,导致办案费支出降低;二是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正在办理中,尚未支出。

8)其他司法支出540万元,主要是“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与司法部对接平台建设项目、视频会议室建设拨款、公告费等支出,年初预算未安排此项资金,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一是使用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在本年支出;二是公告费是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资金。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17.39万元,具体包括: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342.24万元,主要是行政离退休人员工资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45.96%,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是离退休工资转由社保开支,导致工资性结余。

2)事业单位离退休101.04万元,主要是事业离退休人员工资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2.79%,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是使用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支付离退休人员部分费用。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4.57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年初预算未安排此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完成追加预算的22.95%,决算数小于追加预算数的原因是未办理补缴手续。

4)死亡抚恤支出39.54万元,年初预算未安排,此项资金是预算执行中追加,完成追加预算的96.9%,决算数小于追加预算数的原因是按厅人事处计算的发放金额进行支付,已执行完毕。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70.67万元,具体包括:

1)行政单位医疗145.82万元,主要是行政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及离休人员医疗费等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27.71%,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是使用年初结转结余资金缴纳因基数调整需补缴的医疗保险费。

2)事业单位医疗24.85万元,主要是事业在职人员医疗保险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62.13%,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是辽宁省法律研究所由于社保账户手续不全无法缴纳医疗保险,导致下半年应缴医保未支出。

4. 住房保障支出139.26万元,具体包括:

住房公积金139.26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4.03%,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是当年退休人员有7人,导致公积金支出减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77.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26%,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出台相关的制度,要求各单位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8万元,公务接待费5.9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0.08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1.8万元,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公务出国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2017年参加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1人次。2017年因公出国(境)费比上年减少1.61万元,下降47.21%,主要是去往的国家和出国天数不同的原因,2017年参加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赴新加坡培训班,上年随司法部团去的是英国。

2.公务接待费5.92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等,2017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46批次,264,5.92万元。2017年公务接待比上年减少0.17万元,下降2.79%,主要是接待人数比上年减少。

3.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4辆。2017年与上年均未购置公务用车。

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0.0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老干部保障车辆及机要车辆的燃料、维修、过路过桥等。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减少4.12万元,下降5.55%,主要是有3台车辆报废,相应的支出减少等原因。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3112.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412.4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支出;公用经费700.4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司法厅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53.52万元,比上年增加6.97万元,增长1.08%,原因是2017年我厅承办了中央政法委交办的涉密案件,单位购置了专案设备和耗材等原因导致支出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司法厅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56.9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1.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83.6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1.97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15.5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8.24%,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37.9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22.52%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司法厅共有车辆3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5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其他用车6辆,其他用车主要是离退休干部用车3台、机要用车1台和应急保障用车2台;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设备1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无。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厅组织对2017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预算支出项目8个,涉及资金3290.1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自评平均分98.1分。

通过绩效自评发现预算项目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支出进度较慢,需要进一步加快。二是个别项目没有完成全部绩效目标,下一年度需改善。三是个别项目预算绩效牧标和指标不完善。下一步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督促项目主管业务处室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二是要按照年初绩效目标和指标执行项目,确保目标和指标全部完成。三是在预算编制时,进一步完善绩效目标和指标的编制工作。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说明

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故报表为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4.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调解费、安置帮教费、社区矫正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15.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16.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律师公证管理(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补助。

17.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8.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费、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19.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20.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司法统一考试(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举办司法统一考试所需的支,包括报名组织费、命题费、试卷印刷费、阅卷费、考场租赁费等。

2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以及按规定开支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丧葬费。

2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5. 2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2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