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服务夕阳 法援护航”
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卫生健康委(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6年,省司法厅和省老龄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服务夕阳 法援护航”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的通知》,为老年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司法部门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作用,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为老年人提供了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保障了老年人困难群体合法权益。2018年机构改革后,由省卫生健康委承担省老龄委日常工作,为做好老年人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决定每年继续开展“服务夕阳 法援护航”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
继续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围,把民生领域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严格落实《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老年人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门槛,放宽经济标准,对高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失能半失能、空巢、失独、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待遇,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最大限度满足老年人法律援助需求。
二、拓展服务内容和方式
(一)依法提供援助服务,针对涉老维权案件,根据老年人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推出专项服务措施,并将涉及老年人的赡养、遗弃、继承、诈骗等案件纳入重点范围。
(二)加大办案力度,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引起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要加大力度,做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老年人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服务方式,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并快速办理,实行零距离服务;在法律援助服务窗口设立老年接待专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示范广场或活动室,为老年人接受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积极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深入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老年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巡回受案;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当事人异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选择方便老年人的服务方式,综合运用行政处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四)加强普法宣传,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政策,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六进”活动,特别是深入社区、村屯,就老年人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维权知识,如老年人防诈骗、办理遗嘱、公证、赡养等问题开展普法讲座和法律咨询,使老年人知法懂法,了解法律援助政策,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同时,切实增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风尚。
(五)提供经费保障,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央专项、中彩金并加大地方资金的投入,确保办案人员及时足额领到补贴。对疑难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老龄办)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定期沟通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老年人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老龄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要把“服务夕阳 法援护航”法律援助专项活动列到重要议事日程,贯穿到全年法律援助工作中,并紧密结合近年来我省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在原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以老年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需求为导向,不断增加服务对象、拓展活动内容,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把活动着力点放在基层,面向社区、农村,把活动重点放在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上,着力打造为老服务精品项目,让老年人感受到法治阳光的温暖。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加强总结为老年人开展法律援助服务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新兴媒体等多种渠道,开设“服务夕阳 法援护航”法律援助活动专题、专栏、专版,进行广泛宣传,展示司法行政服务老年人的良好形象,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请各市及时将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反馈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开展“服务夕阳 法援护航”法律援助专项活动总结,要求数据详实、内容精炼。
联 系 人:张宝营(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24-31966083
电子邮箱:lnfygzc@126.com
联 系 人: 刘琳琳(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电话:024-23392130
电子邮箱:liulinlin. wsjkw@ln.gov.cn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