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公证协会关于加强
行业惩戒工作 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和
行业惩戒衔接机制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公证协会: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加强行业惩戒工作 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的通知》(司公通〔2020〕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证惩戒工作,严格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促进公证事业顺利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协会切实履行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实施惩戒的职责。各市公证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公证行业监督力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网络等渠道发现的公证员违规执业线索,及时受理调查对公证员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行业规范开展惩戒工作。各市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公证协会对公证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督促各市公证协会切实履行好惩戒职责。各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支持公证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实施行业惩戒工作,要切实把行规行纪挺在前面,发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作用。对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先由公证协会依规依纪调查作出行业惩戒,再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加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行政处罚的力度。各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公证执业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对于在投诉处理中发现的线索、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立案调查。要严格依法认定事实,对于违反《公证法》及有关规章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惩戒工作衔接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协会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要依法分工、各有侧重,建立健全重要决策会商、重要情况沟通、重要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协会对公证员作出行业惩戒的,应当自行业惩戒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公证协会。公证协会认为公证员违规执业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公证协会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一般于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依法不能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能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应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完善处罚惩戒公示制度。司公通〔2020〕5号文件要求,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决定一律在司法部网站公开,向社会披露。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应当将本辖区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于生效之日起7日内按照要求格式,报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对瞒报、漏报、不及时报送的,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将通过公证工作督查机制定期予以通报。
五、强化惩戒工作信息化手段。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依托全省公证管理系统,实现投诉举报受理、调查惩戒、转办跟踪、协调反馈、上报通报等工作网上运行,实现投诉事项及时登记、调查处理全程记录、惩戒情况留痕可查。要加强惩戒工作数据统计分析,建立公证执业风险防范预警工作机制,对存在隐患和风险的公证机构,要早提醒、早介入、早处置,防患于未然。
六、落实处罚和惩戒工作责任制。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严格执行《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协会行业规范等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影响大或者久拖不决的违法违规行为,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强公证惩戒工作专项督察,加大投诉处理工作监督力度,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对工作不力,推诿、懈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公证协会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