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 辽宁省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在辽宁省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工信局、工商联、律师协会:
现将《关于在辽宁省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 辽宁省律师协会
2021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辽宁省民营企业开展
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暂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推动辽宁省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根据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动我省民营企业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水平。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一)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宪法;
2.企业申请时无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等信用瑕疵(工商信用登记记录或申请企业出具承诺书);
3.设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4.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
5.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6.在我省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
7.其他条件。
(二)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属地管理”原则,由符合试点条件的民营企业自愿报名,经工信局、工商联推荐后,由各市司法局确定试点民营企业名单。
(三)试点民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以以企业总部名义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也可选择一家注册地为本省的所属子公司开展试点工作。
三、任职条件
(一)试点企业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所在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监督管理
(一)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参照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要求对我省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开展“双随机”检查、年度考核等日常管理。发现试点单位对公司律师管理混乱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可责令整改;参与试点企业连续2年不按时参加年度考核、出现信用瑕疵或有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不再审批增加公司律师,注销该试点单位公司律师工作证,并撤消公司律师试点资格。
(二)省、市律师协会加强行业服务和管理。试点企业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成为会员,并积极参与律师协会的活动。省、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公司律师试点企业和公司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
(三)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本企业公司律师出现离开工作单位、不再从事法务工作或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司律师任职条件情形的,应当及时收回其律师工作证,办理注销手续。
(四)试点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公司律师制度推进企业发展,在企业经营各领域注重发挥公司律师作用,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建议,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市律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帮助相关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问题,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动试点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
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市律师协会要加强与试点企业的工作联系和协调,指导试点企业建立健全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公司律师队伍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各试点企业应当有效担负起对本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职责,确保公司律师依法依规履职,充分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各试点企业法律事务部需根据前一年本单位公司律师工作运行情况,出具总结报告并报送至司法行政机关。
(三)及时总结自查
市司法局会同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市律师协会对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履职情况、职能作用的发挥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改善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并出具报告,既要总结经验,也要直面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同时,根据试点情况调整试点企业范围,为下一步继续推广本项工作打下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