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个人调解工作室工作规范》的通知(辽司发〔2020〕25号)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7日
  • 编辑:司法厅办公室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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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个人调解工作室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切实推进全省个人调解工作室健康规范发展,办好省政府民生实事,早日实现全省建成1500个个人调解室的工作目标,现将《个人调解工作室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司法厅

2020611

(此件公开发布)

 

个人调解工作室工作规范

 

为培育和规范个人调解工作室,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推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按照司法部《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是指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当地党委政府推荐,经县(市、区)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命名的,以人民调解员个人名义开展工作的人民调解机构。

第二条  个人调解室全称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简称由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调解工作室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命名。

第三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由命名的司法行政机关授牌。牌匾规格60cm×40cm,字体为黑简,悬挂于调解室正门左侧或上侧合适位置。调解室醒目位置应悬挂人民调解标识,调解室内应公示组成人员、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四条  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为人公道正派,品德高尚,作风严谨,工作敬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较为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年均矛盾纠纷调解数量不低于30件,有较高的调解成功率;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形成有特点、有成效的调解方式方法;

(四)获得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

第五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名以上的其他人民调解员或辅助人员;

(二)有固定、适中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调解所需的办公设施;

(三)有比较稳定的工作经费来源。

第六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按照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审查命名的程序进行。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工作承诺书;

  (三)人民调解员个人简历和调解工作主要业绩;

  (四)当地政府或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推荐材料;

  (五)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情况说明;

(六)调解工作经费来源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职责:

(一)开展辖区内一般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参与当地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

(二)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参与承担人民调解员培训授课任务;

(四)主动向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做好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认真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业务上接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域内开展业务工作;制作的调解文书加盖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保存复印件。

个人调解工作室可以接受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邀请参与调解工作,也可以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指派以及相关部门和社会群团的委托,代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专项调解工作,但须报告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九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须持证上岗,由命名的司法行政机关颁证。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依法、公正、高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十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充分利用“12348辽宁法网和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开展人民调解在线咨询、受理、调解等。积极运用调解通掌上APP系统远程视频、语音输入功能和微信群等开展工作,解答法律咨询,调解疑难纠纷,制作调解协议,提升调解工作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十一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命名单位撤销命名: 

(一)弄虚作假,虚报申请资料获得个人调解工作室命名的; 

(二)人民调解员离开所属工作区域,不再在该区域内生活、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的; 

(四)丧失本办法第五条工作条件之一的; 

(五)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连续2年人民调解员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下的,或调解工作受到当地党委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多次批评的。

第十二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和《个人调解工作室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每月报送矛盾纠纷化解数据,每季度向命名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命名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同等享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补贴等待遇。

第十四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内可以摆放、贴挂被命名人民调解员获得的与人民调解有关的奖牌、证书、奖状等荣誉物品,以提高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公信力。

第十五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每年至少一次以上公开接受人民群众评议。

第十六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涉及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应参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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