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
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工商联、律师协会:
现将《关于在全省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
辽宁省律师协会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全省民营企业
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化公司律师制度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提升民营企业依法治企水平,根据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指导企业完善公司律师日常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水平,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试点条件
(一)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近三年无单位犯罪记录、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3.属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民营企业;
4.设有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且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和相应的工作制度;
5.在经营状况、劳动保障、企业信用、纳税信用、个人守法等方面良好;
6.在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二)试点企业可以以企业总部名义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也可以选择一家注册地为本省的所属子公司开展试点工作。
三、企业申请材料
(一)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
(二)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证明;
(三)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四)属于大中型企业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近三年无单位犯罪记录、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六)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设立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四、任职条件及职责范围
各市符合条件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并明确职责范围。
(一)试点企业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所在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公司律师六项职责:
1.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3.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5.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权利和义务
公司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文、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公司律师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 申请人申请材料
符合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向所在地市司法局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前6个月单位缴纳社保证明(社保证明作为附件上传);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的《公司律师审批登记表》。
- 部门分工和实施流程
(一)各部门分工如下: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会同省工商联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动员部署;行政审批处负责办理公司律师工作证审核颁发。
省工商联:通知并指导各市工商联做好配合工作。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科)负责通知并指导各市工商联做好政策传达、企业动员、推荐上报工作。行政审批处(科)负责受理符合公司律师条件人员申请的初审、上报、发证工作。
市工商联:承接并传达此项工作,对有申请意愿的企业做好指导。对全市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筛选、考核和推荐,汇总企业信息并报至各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省市律师协会:负责行业服务和管理,吸纳公司律师加入律师协会成为会员,积极参与律师协会的活动,并加强对公司律师试点企业和公司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
(二)实施流程
1.发起动员,部署及确定试点企业名单(2024年2月—2024年3月)
(1)各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科)会同市工商联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动员部署工作、下发通知,确保传达到位。(2024年2月上旬)
(2)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①符合试点条件且有参与意向的民营企业,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企业“住所”为标准,向“住所”地市工商联提交试点申请(2024年2月底前)。
②市工商联确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民营企业推荐名单(2024年3月中旬)。
③市司法局根据市工商联推荐名单,按照本方案及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企业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最终试点企业名单(2024年3月中旬)。
④市司法局将试点企业名单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按批次公布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名册。(2024年3月中旬)
(三)试点工作实施(2024年3月—2024年6月)
1.试点民营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按照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本方案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
2.市司法局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审查。
3.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4.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前,听取公司律师法律意见;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请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同时,为公司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四)阶段性评估总结(2024年12月)
省司法厅会同省工商联对本批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同时,针对民营企业特点和管理特性,就试点过程问题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管理体制,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健康发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司法局、市工商联要加强与试点企业的协调配合,指导试点企业建立健全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公司律师队伍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2.省、市律师协会加强行业服务和管理。试点企业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成为会员,并积极参与律师协会活动。省、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公司律师试点企业和公司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
(二)健全日常管理
1.各试点企业应当有效担负起对本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职责,确保公司律师依法依规履职,充分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
2.各试点企业要按照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对本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制度,特别是在人员遴选、年度考核、培养使用、表彰激励、履职保障等方面加强日常管理和使用。
3.各试点企业公司律师有《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情形的,公司律师本人或其所在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发起注销程序;公司律师离职后到其他企业工作,仍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并且所在企业已经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经所在企业同意,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申请换发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因公司律师证书破损、遗失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申请换发或补发,其他事项可参考上述流程。
(三)严格监督管理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各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检查,发现试点单位对公司律师管理混乱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对于具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将其移出“辽宁省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名册,撤销其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资格。
(四)及时总结经验
各试点民营企业根据工作运行情况,对公司律师履职情况、职能作用发挥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改善等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形成自查自评报告。鼓励民营企业探索公司律师试点的方式方法,并将相关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发挥示范效应。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
3.《承诺书》
4.《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第一批公司律师试点报名工
作的通知》样例
附件1(省市工商联参考)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2(民营企业填报)
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住所地 |
||||||||
组织形式 |
1、个人独资企业();2、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5、股份有限公司();6,其它(); |
|||||||
法定 代表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性别 |
电话 |
|||||||
申请 企业 意见 |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工商联 初审意见 |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市司法局审核意见 |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3(民营企业填报)
承诺书
我公司在申请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单位犯罪记录、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若在申请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存在单位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取消我公司试点单位资格。
特此承诺。
承诺人:(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市工商联对企发布)
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第一批
公司律师试点报名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民营企业依法治企水平,辽宁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省律师协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根据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现定于2024年X月XX日至2024年X月XX日开展第一批试点报名。
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根据下列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一、试点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近三年无单位犯罪记录、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3.属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民营企业;
4.设有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且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和相应的工作制度;
5.在经营状况、劳动保障、企业信用、纳税信用、个人守法等方面良好;
6.在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二)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原则,由符合试点条件的民营企业自愿报名,经市工商联推荐后,由市司法局确定试点民营企业名单。
二、任职条件
(一)试点企业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所在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
(二)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证明;
(三)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四)属于大中型企业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近三年无单位犯罪记录、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六)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设立情况说明。
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报名所需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于X月X日前递寄送至“XXX市工商业联合会”
联系人:XX 电话:XXXXXXX XXXXXX
XXX市工商业联合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