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司法局、残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落实司法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提升服务质效,促进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发展,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聚焦残疾人群体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完善服务制度体系、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机制,努力为残疾人提供覆盖面更广、内容更丰富、质量更高、获得感更强的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优质精准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服务资源进一步丰富,公共法律服务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残疾人群体,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法律援助事项“应援尽援”,残疾人群体法治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完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向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服务机构(场所)、残疾人学校等场所延伸,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派精干法律服务人员到本地残联驻点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或采用电话咨询、视频连线、预约上门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渠道。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安排法律专业人员,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事项办理,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活动。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咨询解答和服务指引功能,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咨询服务。强化“12348”法律咨询热线服务功能,利用全省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发挥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和维权指导等综合功能。创新咨询服务方式,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
(三)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根据残疾人群体的实际情况,适度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把民生领域与残疾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突出重点服务人群,把涉残疾人的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领域案件纳入重点范围,最大限度满足残疾人法律援助需求。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专项活动,打造“法援惠民生 关爱残疾人”等法律援助品牌,根据残疾人群体的实际情况,依托现有资源,推出专项服务措施,依法提供援助服务。
(四)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体系。在充分发挥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和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四级法律援助网络作用的同时,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工作衔接,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形成部门协同配合的强大合力,着力打造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开设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坚持就近就便原则,采取电话受理申请、上门受理服务等方式提供助残服务。简化并优化程序,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特殊群体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的“三优先”制度。建立健全异地协作机制,提升跨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在申请、受理、审查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协助与配合的实效。
(五)开展助残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举办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组织选派责任心强、富有爱心、业务能力过硬的优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村(居)法律顾问,深入乡村、社区、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人家庭,或者采取预约上门、在线视频等灵活方式,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一站式”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支持和推动相关律师事务所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共同成立公益法律服务基地,通过公益讲座、公益咨询等形式,助力残疾人开拓就业机会,维护合法权益。支持律师接受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组织的委托,作为“第三方”协助处理残疾人信访诉求,为信访残疾人解答相关法律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参与化解信访积案、重复信访治理、信访重大问题处理等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意见。
(六)发展公益法律助残服务专门力量。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在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专门委员会中吸收业务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律师,成立公益法律助残小组,开展残疾人公益法律服务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开展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训练,提升残疾人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同时,重点挖掘和培育2至3家擅长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团队,努力培养一批公益法律助残服务专业人员,为成立残疾人权益保障专门委员会和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人才库打好基础和积累经验。
(七)减免残疾人相关法律服务费用。严格落实《辽宁省发改委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2〕236号)有关规定,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涉及的公证服务费减免比例不低于 50%。支持引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更多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关于完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4〕403号)有关规定,减免司法鉴定费用。引导律师在代书、代理、辩护、调解等法律服务中减免残疾人的律师费用。
(八)扎实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的寻求法律服务。各级残联应当积极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鼓励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开通残疾人绿色通道,提供无障碍服务。
(九)落实普法责任制。把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年度普法责任清单,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残疾人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治教育,把普法深度融入残疾人法律服务全过程。
(十)开展残疾人法治宣传教育。立足“国家宪法日”“民法典宣传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残疾人普法宣传,提升残疾人法治素养。积极开展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分众分类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培养残疾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残联等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建立整体设计、信息共享、协调推进、主动作为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沟通指导,做好工作衔接,适时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支持鼓励市、县(区)残联按照涉残法律法规规范开展行政执法。
(二)加强经费保障。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以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服务工作量和责任大小等因素,明确各项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保障标准。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注重引导党员带头参与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残疾人法律服务相关知识培训工作,提升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大力发展律师队伍,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选优、配齐、配强法治宣传员和人民调解员等人员。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联要广泛开展“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同时,坚持正确宣传导向,以实际效果为着眼点,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12348辽宁法网、网站、微信等平台,宣传我省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要注重总结推广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件和先进事迹,传递正能量,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群众理解、尊重、关心、支持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