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民政局、老龄办:
根据《司法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通知》。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老年人群体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工作体系,夯实工作基础,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机制,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覆盖面更广、内容更丰富、质量更高、获得感更强的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公共法律服务,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二、主要措施
(一)以平台服务助老护老
公共法律服务业务与平台全面衔接,融合实体、热线、网络平台的服务功能,实现咨询、申请、受理等全流程服务,让老年人“足不出户”即可获得公共法律服务。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律服务,在辽宁法律服务网增设“法律服务绿色服务通道”专栏,内设老年人等群体绿色通道,对涉老年人法律咨询优先解答、耐心解答、暖心解答,切实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要为老年人享受无障碍环境提供必要条件,并普遍提供休息区、放大镜、老花镜、急救药箱等适老、助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通道、专人接待服务。
(二)以援助服务助老护老。拓宽服务渠道,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老年人及时就近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养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创新服务方式,对于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的“三优”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上门服务。严格质量监管,精选一批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推行法律援助标准化服务,综合运用庭审旁听、回访受援人、征求办案机关意见、质量评查等措施,加强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全面提高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三)以公证服务助老护老。推进公证行业减证便民提速,缩短老年人办理委托、遗嘱等公证事项的期限,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事务),将出具公证书时间缩短至当日至7个工作日内出证。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对符合法律援助的老年受援人,公证机构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持续优化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服务程序,积极探索提供意定监护协议、财产提存、遗嘱保管等一体化公证法律服务。积极引导公证机构与养老机构对接合作,共同打造“公证+养老”服务模式。继续开展公证敬老服务月活动,为老年人开通办证“绿色通道”,采取巡回办证、蹲点办证、上门办证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一对一”公证服务。
(四)以调解服务助老护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养老服务领域中矛盾纠纷化解的基础性作用,组织全省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做好涉老年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涉老年人婚姻家庭、投资消费、侵权、赡养、监护、赔偿等矛盾纠纷作为排查化解重点,切实做到便民调解、应调尽调,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以公益服务助老护老。指导律师协会组织律师深入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等老年人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律宣传讲座,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老年人关心的法律问题,如赡养、婚姻、财产继承等。给予高龄、失能、困难、残疾等老年人更多的关注和帮助,为他们提供贴心、周到的法律服务。发挥律师协会相关委员会的作用,在有关单位设立老年人维权调解工作站,开展律师公益法律咨询。针对老年人特点,制作老年人普法系列视频,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播出,满足老年人的法律服务需求。
(六)以普法服务助老护老。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重阳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到“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中,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治宣传进村、入户、到人。在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平台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活动,增强普法宣传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司法局、民政局、老龄办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把“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加强沟通协调,周密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抓、工作部门共同参与、上下协同的常态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特色的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增强服务供给,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指导。各级司法局要加强对本地区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的工作指导,结合重阳节等时间节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助老护老活动。各地民政局、老龄办要将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作为2024年老龄工作重点内容,加强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吸纳更多的志愿者加入助老护老工作,提高社会参与度,提升服务能力。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司法局、民政局、老龄办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对助老护老行动进行宣传报道,进一步推动老年人对自身权益的了解,增强维权意识,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努力营照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行动进展情况、发现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上报推广,并做好典型的选树、表彰、奖励和正面宣传工作。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