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尽快建立府院联动机制 进一步优化我省 营商法治环境的建议(第0160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4日
  • 编辑:司法厅办公室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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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尽快建立府院联动机制 进一步优化我省

营商法治环境的建议(第0160)提案答复

王春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法治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是实现我省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更好发挥行政机关的组织优势和人民法院的专业优势,有力衔接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有效举措。我省自2021年起经过一年多的探索与尝试,尤其是《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签署后,我省在法治政府建设、多元矛盾化解、基本解决执行难僵尸企业清理等工作上,特别是营商法治环境建设上,府院联动机制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实践证明,在我省建立府院联动机制要行之有效,就要一方面借鉴外省市经验,一方面结合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际,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贯彻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抓手,对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您的具体建议,今年建立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拟着手以下工作:

、着手建立政务司法信息共享、一网通办工作平台。一是搭建府院通网络平台,纳入对接网上立案、网上阅卷、律师服务、执行信息等司法办理事项,特别是建立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实现企业监管与服务的管理目标。二是建立企业纾困360平台网上法院,聚焦行政诉讼核心争议,提供当事人案件查询、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听证和庭审视频公开等功能,助力诉前、诉中、诉后的协调,实现直接沟通有平台、诉求反映有渠道、问题纾解有机制、优化服务有效能。

、积极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争议主渠道作用,调研设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把解决行政争议放在首位,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设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针对涉行政机关裁量权适用和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案件深入调处,促进行政争议由政府、法院、检察院一揽子解决,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完善建立落实行政案件、涉企案件备案制度和定期督察制度。凡行政案件、涉企案件,要向营商环境建设部门通报备案;营商环境建设部门适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党委、人大、政府应密切关注、跟踪行政案件、涉企案件处理过程,旁听庭审,定期督察。对涉企案件提倡柔性执法、柔性司法,要多强调谦抑原则和保护性原则,在法律框架内,坚持法理与情理、原则与灵活并重,尽量采取对市场主体影响较小的办案方式,为保障生产经营、促进发展留足必要空间,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全面建立企业破产处理联动协调机制。全面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府院联动处理企业破产协调机制,协调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信用修复、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问题,推动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尽快复产、破产清算后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保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升企业破产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辽宁省司法厅

202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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