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关于禁止律师事务所在招投标中
恶性竞争的建议”(第0315号)提案的答复
孙延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律师事务所在招投标中恶性竞争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低价或无偿等手段参与招投标活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律师协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于2019年3月辽宁省第九次律师协会代表大会时,审议通过了《辽宁省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其中第六条第(九)项,对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投标法律服务过程中,以招标价格的7折以下报价的,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由相关的律师协会进行调查和惩戒。
二、今年年初,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这使各个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存在极大差异,对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以远低于律师收费标准”带来了困难,也会成为判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阻碍。由于《意见》的释权在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解决如上述的相关问题时,也应当由释权拥有者出台相关规则。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将通过正常渠道,将这些相关问题报送司法部。
三、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将加大对律师规范执业的监管力度,调研检查《辽宁省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等行业规则的落实情况,广泛听取基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共同推动招投标行为的规范化,为法律服务市场公平、正当竞争提供良好环境。
辽宁省司法厅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