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区矫正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帮扶,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您在提案中系统阐述了我省社区矫正助理员队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十分中肯;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推进作用。《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您的意见和建议,是对我们工作的鞭策和鼓励。
一、我省社区矫正助理员队伍现状
2011年,为解决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短缺,力量薄弱等实际困难,我厅与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发公益岗位配备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助理员工作的通知》(辽司[2011]15号),利用社会公益性或服务性岗位开发计划,为每个司法所配备了1名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统称社区矫正助理员),当时共配备1530人,现有1187人。10年来,社区矫正助理员已成为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工作力量,在协助司法所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提升了我省社区矫正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整体水平。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下发后,我厅高度重视,面对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权限下放以及相关政策变化等新情况,重点加强政策制定和工作指导。2015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在全面部署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同时,重点强调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19年,我厅会同省民政厅等1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又会同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均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指导各地逐步加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力度,全面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目前,大连市在全省率先下发了《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从制度、经费、日常管理、措施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规范。阜新等地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方面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社区矫正助理员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由于受社会公益性岗位性质及工资待遇等因素的限制,这支队伍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一是工资报酬较低,致使高素质的人员留不住,人员流动性较大。目前,我省社区矫正助理员月平均工资仅为1400元左右,折算后人均年收入仅为16800元,远远低于辽宁省在岗职工社平工资。这些人员年龄普遍为20-40岁,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偏低的工资水平严重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离职现象屡屡发生,全省社区矫正助理员的数量已由最初的1530人下降到现在的1187人,所均不足一人,且呈连年下降趋势。二是岗位服务年限政策的调整,致使人员思想波动,整体队伍极不稳定。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权限的下放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化,部分地区要求助理员岗位合同需三年一签(个别地区一年一签),且同一批人员不得续签,致使助理员队伍出现断层,严重影响了工作的连续性。加之现有人员对自身未来发展产生迷茫,也影响了工作的稳定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切实解决我省社区矫正助理员队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更好地保持社区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省财政厅《辽宁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精神,我厅拟采取以下工作措施:一是加强政策指导力度。积极加强同财政、民政等部门协调联系,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力争联合印发我省《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二是转变现有岗位性质。取消现有社会公益性或服务性岗位,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发社会工作者或政府雇员、辅警岗位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解决现有人员工资待遇较低和岗位年限等问题。三是尽可能保持原有队伍。对现有的社区矫正助理员,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由司法行政机关重新考核、审定,择优继续聘用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希望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以便进一步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
辽宁省司法厅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