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完善公职律师制度的提案》(0272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 编辑:司法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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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完善公职律师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公职律师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提供法律保障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参谋助手、依法决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顺利建成,依法治国方略的正确实施。

二、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不仅涉及政法部门,同时也需要土地、房产、招商、财政、税务、物价等所有政府管理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要按照《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公职律师的遴选、年度考核、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执业档案。并根据省内各机关、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三、政府各部门要对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依法界定职责与权限,并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等制作成权力清单,进一步明确公职律师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要为公职律师履职尽责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制度建设、决策论证、法律事务处理、矛盾纠纷化解和普法宣传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政府各部门提供更加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要由省委省政府牵头,研究建立包括岗位设定、执业申请、选拔晋升、表彰奖励、处罚惩戒、绩效考核、职务任免等内容的公职律师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通过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重点培训公职律师的行政法律业务技能,提升公职律师的服务能力和水准,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服务到位、体系完善的公职律师队伍。

 

辽宁省司法厅

202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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