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地方立法实现对口合作的“等高对接”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注和研究,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完善我省地方立法实现对口合作的“等高对接”,对切实推动两大区域对口合作,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保障作用,对促进我省与江苏省对口合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及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思考,积极吸纳。
一、积极推动相关立法项目起草工作。
正如您指出的以法治承接实现“等高对接”的做法在我省还没有先例,我们在认真研究后,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及相关起草单位,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社会民生保障”等方面立法项目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同时,我们会密切跟踪国家立法进程,待条件成熟时推动将相关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计划,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实现对口合作“等高对接”,以法治保障促进两大区域对口合作,为深入推进新时代辽宁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学习先进省份的立法经验和做法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安全与发展,贯彻省委十届十四、十五次全会精神 ,我们围绕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 积极学习先进省份的立法经验,推动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法治辽宁信用环境建设;同时,坚持急用先行,突出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和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应用方面新兴领域立法。今年上半年,我们在审核《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中,我们对《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借鉴学习,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网络上征求了社会各界特别是粮食企业、法律专家的意见,反响较好。下一步,我们将在今年的《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辽宁省大数据条例》、《辽宁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暂行规定》等立法计划项目的审核工作中,对江苏省等先进省份的立法经验和有关规定进行充分学习借鉴,并结合我省实际开展立法调研工作,不断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并积极预防立法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助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辽宁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