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司函提字〔2020〕46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382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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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382号提案的答复

 

温雪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普法执法工作构建防控极端危害行为的社会共治体系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省司法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认真研究,将全部采纳您的建议。在当前和今后的工作中,深入推进普法执法工作,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快建设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平安辽宁、法治辽宁。

一、关于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着力丰富普法宣传供给。今年是“七五”普法的收尾之年,我们将以“社会治理法治先行”宣传年活动为重要载体,以“一月一调度、一月一主题”为抓手,指导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13项主题活动,逐步实现普法常态化。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全国“两会”、国庆期间以及重要维稳安保时间节点,将由省直牵头部门负责,集中开展防控个人极端案件、维护公共安全、防范重大风险、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等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将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纪念日、宣传周、宣传月,组织开展相应的主题法治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普法宣传与法律服务的深度融合,为群众提供精准普法产品。到今年10月底前,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将建成1500个调解工作室和1.5万个遍布城乡的说事点,围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全面开展“网格化”“一对一面对面”法治宣传。省司法厅还将全面整合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强化普法功能,不断扩大普法覆盖面。按照新修订的《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有关规定,动员机场车站、宾馆酒店、医疗机构、银行网点、旅游景点、集贸市场以及省内高速公路等,利用各类LED大屏幕播发普法宣传标语、微视频。不断强化“报、网、端、微、屏”立体普法,继续办好网易《法治易读》栏目,并积极向其他政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延伸。加大智慧普法工程建设,着力打造一批有较强影响力的普法网站、普法官方微博、官方微信,促进形成专业普法网络集群,让普法更加生动、鲜活

二是着力落实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强化法官、检察官司法办案过程中以案释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案情释法说理责任。大力推动各地各部门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面向执法相对人、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宣讲活动。进一步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新格局。省司法厅将以省委依法治省办的名义,结合“七五”普法规划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全面开展落实普法责任专项监察检查。

三是着力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以强化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两个重点为龙头,推动全社会形式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在青少年法治教育方面,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确保课程、教材、师资、课时、经费五落实,按照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分阶段开展针对性法治教育。同时,加强对贫困户、“三留守”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各类涉访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精准法治宣传。组织开展送法下乡法治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减少激情犯罪发生。研判在婚姻家庭、物业管理、医患纠纷等领域矛盾发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筑牢预防命案的第一道防线。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开展以案释法,让特殊群体真切认识到命案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和苦果,引导群众自觉知法守法。在今年即将组织开展的“七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中,我们将注重发挥好检查督查“指挥棒”的作用,更加注重普法工作在推进我省法治建设中取得的工作实效,重点考核普法工作的精准度,群众的认可度、满意度,推动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转变,推动普法从静态向动态、从单向向多元转变,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关于完善矛盾排查化解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一是着力创新矛盾排查化解办法。建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排查预警工作制度。调动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地区和时间节点,重点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

二是着力排查各类不稳定不安定社会因素。将因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农民工工资、企业重组破产等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房屋所有权属等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因民族、宗教、金融、医疗、教育、生态环境等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因生活困难、失业待业以及性格偏执、缠诉缠访等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等,全部纳入工作视线,加强规律性研判,开展针对特殊重点人群的多方管控。健全滚动排查、动态管控、信息共享、风险评估和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将矛盾纠纷消除在初发阶段,依法防范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个人极端案件

三是着力畅通民意表达机制。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救济救助等途径,依法、依理、依情化解矛盾纠纷。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综合运用纠纷调处、权益保障、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救济救助等形式,及时化解和有效管控矛盾纠纷。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程序衔接,通过委派、委托、邀请、移送等方式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将通过推动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建设,一站式化解非诉讼矛盾纠纷;深入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由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引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参与纠纷化解工作。依托1500个人调解工作室和1.5万个居(村)民说事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三、关于提高对极端危害行为的反应度和处置水平

一是强化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综治中心建设,统筹好基层资源力量,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全力打造集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矛盾化解、维护稳定于一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台,更好发挥基层治理实战化平台作用。

二是完善风险评估。制发《全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完善“清单式”稳评模式,推广应用“重大难点敏感问题稳评四步工作法”,建立大数据基础库,深入推进稳评“双示范”创建活动,持续加强第三方中介机构培育管理,在全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宣传月活动,组织全省稳评业务培训。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沈白客专建设、省危化品搬迁改造等重大决策和项目以及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涉“邻避”环保项目的督导指导,共对2151个项目和决策进行了评估,切实在源头上防范化解涉稳风险隐患。 

三是加强重点管控。切实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做好吸毒人员教育矫治、康复医疗和管控工作,做好外来务工、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和失学、辍学青少年服务管理和防范教育工作。按照《辽宁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暂行办法》要求,确定奖补人数,明确奖补标准,认真落实好监护人责任,防止因监护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放任自流而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借助网格化管理优势,加强对商场、闹市、车站、旅游景点等流动人口聚集地区、密集场所和部位的巡逻,强化动态应急处置,严防流动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四是开展专项整治。2019年9月,结合湖北恩施持刀杀人事件,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专项整治工作,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了“三个确保”的工作目标,6项主要工作任务和6项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

五是形成共治合力。公安机关进一步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确保一旦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能够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严防发生驾车冲撞、砍杀等影响恶劣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检察、法院、公安、司法等专业力量和法学会、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规范“警民联调”“警调衔接”工作流程。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预测、筛选、排查矛盾纠纷,实现信息共享。

四、关于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引导

进一步建立健全对个人极端危害案件的宣传报道程序规定,加强舆论倒空,减少负面效应。建立典型案例汇编和定期向社会发布制度,围绕婚姻、侵权、劳动争议、社会治安、风险防范等不同领域,特别是易发多发案件、群众反映强烈案件进行释法析理,用身边案例教育身边人。加大网络媒体案例发布力度,实现以案释法工作与群众工作生活的“零距离”。进一步完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以案释法制度,以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三项制度”为载体,切实增强普法实效性。

五、关于推动社会文明立法

2020年5月11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目前,省委政法委会同省司法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借鉴四川、福建、安徽、黑龙江、山东等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草案)》,4月初条例草案已经上报省政府,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我省社会文明立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加强社会文明立法调研,推进我省社会文明立法进程,以法治引领规范公众日常行为,让柔性的道德劝说成为刚性的法律约束,把具有极端行为潜在风险的行为关进法规的“笼子”。

以上答复。

 

 

 

辽宁省司法厅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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