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司函提字〔2020〕30号 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511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7日
  • 编辑:司法厅办公室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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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函提字202030                签发人:郝集体

 

 

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511号提案的答复

 

崔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严格把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关 ”,确保优质机构和优秀人才充实到司法鉴定行业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的条件标准,从严把好“准入关”。做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登记“五不准”:一是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鉴定事项一律不准;二是对仪器设备达不到配置标准的一律不准;三是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经考核评价、评审、考核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不准;四是受过纪律处分被开除公职或判过刑的一律不准;五是公务员辞去公职未满两年(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3年)一律不准。切实从鉴定机构设立之初、鉴定人入行之初就严格把关,确保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的质量。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程严管,不断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一是加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贯彻落实,规范执业活动各环节工作落实;二是进一步搞好司法鉴定文书的评查,不断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专业性、规范性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强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互联互通机制,适时了解掌握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以及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四是加强信访投诉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五是加大对虚假鉴定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违反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人;六是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监管,严格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坚决杜绝“天价”鉴定费现象。

三、进一步落实好司法鉴定人的培训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整体素质

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辽宁省司法鉴定人执业年度考核规定》,对司法鉴定人的培训考核每年都在抓,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鉴定人规范化培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推进网络教育,统一教育培训内容。鉴定人按规定每年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40学时。严格考核管理,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或者拒绝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的必修内容的培训,或者重要培训内容考核不合格,区分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资格,符合注销条件的,注销执业资格。通过开展司法鉴定人法律法规学习、专业技能培训、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敬业精神和执业操守。

四、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质量建设,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案件的质量

督导司法鉴定机构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组织并监督司法鉴定业务,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体系,推动鉴定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贯彻落实工作与机构考评、认证认可、投诉处理等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质量的评价、检查机制,健全司法鉴定质量评控体系,采取鉴定文书评选、定期质量抽查等方法,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增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质量意识,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2019年起我厅在全省开展了司法鉴定省级资质认定,从事法医毒物、法医物证、微量物证和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2020年10月30日前必须通过省级资质认定或认证认可,届时未通过的一律注销该鉴定事项。

五、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清理整顿活动,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严格准入门槛,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执业秩序,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自2020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围绕严格准入监管、严格质量监管、严格执业监管三大方面20个具体事项逐一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严格司法鉴定准入管理,加强执业监督,严肃查处和有效预防“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等违法规范行为,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公信力。

六、合理规划,科学布局,为诉讼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合理调控鉴定资源分配和布局,避免鉴定机构过多,导致恶性竞争,影响司法鉴定质量,损害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我厅印发了《辽宁省司法鉴定机构规划方案(2019-2022)》。

规划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强化“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整合优化现有鉴定资源,鼓励社会优质资源积极参与,形成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机构优势互补、持续发展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不断满足办案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一是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目标,既要防止一个地区鉴定资源不足,不能满足鉴定需要,又要避免鉴定机构过多,导致恶性竞争,实行全省鉴定机构和鉴定事项总量控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鉴定机构数量控制在80家以内。除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外,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二是合理布局,量内调整。全省应根据各地人口规模和区域特点,诉讼活动的需要,在控制总量内合理调整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事项设置,逐步形成规模适度,资源均衡,满足诉讼活动需要的合理布局。三是优化结构,整合资源。优化鉴定机构内部结构,整合全省鉴定资源,提升行业整体水平。鼓励、支持和引导现有鉴定机构,通过重组兼并、加大投入(办公场所、实验室配置、鉴定人才储备)、提升资质(认证认可、能力验证)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基础设施齐全、人才技术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有序的机构加快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建设步伐。四把握标准,严格准入。严格把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对鉴定机构准入和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考核评审。对鉴定人准入,应组织以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考核,组织专家对其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等进行考核、评价。评审、考核、评价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准入。

2019年,根据《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我厅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27家“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1000余名鉴定人予以注销。规范了行业秩序,净化了执业环境,改善了行业形象。

七、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逐步健全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印后,我厅借机发力,顺势而为,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中央“两办意见”,进一步抓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的基础上,积极与省直13家单位联系沟通,将中央“两办意见”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具体单位,并以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辽宁省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2018年度,首次将我厅登记管理的100家司法鉴定机构、1127名司法鉴定人和检察机关登记管理的13家司法鉴定机构、129名司法鉴定人以及公安部门登记管理的116家司法鉴定机构、1342名司法鉴定统一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辽宁卷)》编制并公告。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管理适时掌握有关工作情况我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与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与省公安厅建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互联互通工作机制。

八、加强请示汇报和协调沟通,积极主动做好提案涉及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提案对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管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我厅将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抓好落实。由于体制性障碍、政策性问题和本单位职能所限,提案涉及的有些方面工作不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事权,需要请示上级机关,得到政策支持后才能执行;有些工作需要与省内有关机关进行密切的沟通协调,反复磋商才会见效。不论困难多大、阻力多强,我厅都会努力工作,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加强与同级沟通协调、督促下级抓好贯彻,做好提案所涉及各项工作的落实、落细、落地。

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

 

 

 

辽宁省司法厅

2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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