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成立“教育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议》(0258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 编辑:司法厅办公室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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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教育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议》提案,省司法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了相关调研论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履行统计、培训等指导职责;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的单位应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调解员由设立单位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

我省自2012年以来,在沈阳、锦州、铁岭、朝阳等4个市、6个县区的学校、教育局或司法局成立了63个教育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人员主要由学校教师、家长、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教育、司法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等组成。工作开展以来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了校园内学生意外伤害、教学活动相关的涉师涉生纠纷以及与校园有关的其他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了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师生、家长及当地党委政府的认可。同时,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综治、教育部门密切配合下,连续6年开展了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排查化解校园内的矛盾纠纷。

近年来,发生在校园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由于学校的教育方式方法问题,学生的心理、饮食、交通以及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等安全问题,造成学生人身损害事件时有发生,给当事学生和家长带来身心痛苦的同时,有时也给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带来很大的冲击,已引起各方充分关注。

化解校园矛盾纠纷是政府各部门的职责。针对上述问题,最近,教育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综治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7年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已制定《加强中小学生校园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近日已完成征求意见待下发。《方案》中规定:各地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应成立防治校园欺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校园欺凌治理工作,研究协调处理校园欺凌重大事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诉请求,对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和学校无法处理的校园欺凌事件进行调查、裁决,切实落实好成立以第三方成员为主的教育纠纷调解机构工作。

公安机关研究决定,下一步将协调教育等相关部门在派出所广泛建立由学校、社区(村)委会、警务室、派出所组成的调解平台,深入校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畴的按照内部运行机制及时落实到位,超出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及时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综治部门,强化诉调对接公调对接,由综治部门协调督导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反馈,对重大矛盾纠纷,在积极进行疏导化解的同时,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我们司法行政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加强与教育、综治、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托调解平台,选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组成人民调解员队伍,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校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保障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校关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辽宁省司法厅

20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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